专家评论:最高法院的裁决 - 第50条和议会英国最高法院今天在一起关于脱欧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驳回了政府的上诉,这意味着要求议会在正式进行离开欧盟的谈判之前先审批。在此,法律高级讲师哈维尔·加西亚·奥利瓦博士对此案件进行了专业分析。最高法院以8比3的多数裁定,启动第50条和正式的脱欧程序需要议会法案的支持,这种司法分歧体现了争议问题的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多数意见和持不同意见者都强调法律原则是他们唯一关心的,表达的观点没有政治维度。尽管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在媒体和博客界继续激烈进行,米勒案已被脱欧双方评论员密切关注,但最高法院被要求对政治喧嚣视而不见。
本案的第二个同样复杂的问题是分权: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立法机构是否必须同意英国脱欧?最高法院一致而坚定地否定了这一点。在严格的法律术语中,威斯敏斯特保留了对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的控制权,尽管在这一领域仍然存在重大政治斗争,但他们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外进行争论。法官分歧的麻烦法律问题涉及政府(行政部门)和议会各自的权力。多数意见由诺伯格勋爵发表,他首先重申了英国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即:1)司法在维护和推进法治中的作用;2)议会的至高无上,这一概念包含议会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的授权;3)皇室特权权力,由政府部长行使。这种残余特权给许多必要行动和活动提供了宪法合法性,以便部长们履行职责,这是国家机器不受争议和被接受的一部分。然而,在诺伯格勋爵处理的非常具体情况之外,即使部长们不能以改变法律或公民法律权利的方式行使这种权力。
通常,部长们依赖于特权以进入、修改或退出国际条约和协议。一般来说,这不与不使用它来改变法律的规则相冲突,因为国家是双重主义的。换句话说,除非议会通过立法将其纳入英国法律,否则国际条约在国内没有法律后果。这解释了为什么一些重要的英国签署的跨国协议,如《儿童权利公约》,不构成我们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支持议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地位的理解。
然而,脱离欧盟将意味着欧盟法律将不再是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并根据多数裁决,这将与不使用特权来进行国内法律变更的原则冲突。因此,需要议会法案来做到这一点。举例来说,一些法令,如1978年的苏格兰法案和2011年的议会选举制度和选区法案,都已规定了非常具体的后果。然而,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注意到了这些法案与1975年和2015年分别关于加入欧洲共同体和欧盟的两场公投相关的立法之间的对比,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先期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认为需要议会法案来对公投进行规定并且使其改变国内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对情况有不同的解释,尽管在应用的两个关键原则上基本达成一致(即,部长们有权利并经常被要求使用特权权力来进行国际协议,以及特权权力通常不能用于改变法律)。根据里德勋爵、卡纳沃夫勋爵和休斯勋爵的理解,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案只是规定了在相关条约适用于英国时适用的法律。该法案于当年10月17日生效,但在相关条约获得批准并生效之前没有实际法律后果。因此,根据持不同意见的法官,任何法律权利都是根据常规的法定解释规则取决于条约。显然,少数派解释没有获胜,议会的权限和至高无上被有力地肯定。确认议会是人民民主意志的最终仲裁者广泛受到欢迎,考虑到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任何对议会意图(无论是在1972年还是2015年)的怀疑都应该交给议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