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最新研究,采取许多激进的改革措施以增加女性法官人数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同时,研究还发现在委任女性法官的数量上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例如,威尔士地区的女性法官远远少于英格兰东南部地区。
研究分析了1996年至2016年间委任保护官、巡回法官和副高等法院法官的影响,并研究了司法任命委员会(JAC)的设立对法官任命过程的影响。研究发现,对于增加多样性的其他策略包括鼓励律师申请(女性律师比例高于律师),降低先前法律和司法经验的要求,取消最低年龄要求,引入对同等素质候选人的积极歧视以及改变资格测试。
该研究发现,女性保护官和巡回法官的比例稳步增加,也发现了很大的地区差异。然而,在妇女录音员的任命中,尽管有相等的素质规定,但没有应用积极歧视。对提高性别多样性的要求内容的改革产生了显著影响,而对于事先司法经验的要求的放宽也产生了显著影响。此外,降低年龄限制改善了性别多样性,但年龄在45岁以下任命的人数较少,效果“相当微不足道”。
总之,很多被吹捧为促进多样性的改革措施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相反,产生最大影响的变化(在刑事和家庭领域任命专家)似乎并非出于促进多样性,而是为了节省成本。该研究对法官任命过程的变化是否对被任命人员的性别多样性产生影响进行了第一次实证研究。